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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纪委、监察室工作职责

2018-03-2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院纪委、监察室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纪委监察室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和发展稳定提供保障。

 二、维护党章、党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协助院党委、院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对院党委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察。重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监督。

 五、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它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决定与解除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

 七、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按照分级归口管理原则抓好信访件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及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九、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