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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文件湘警院党〔2010〕5号

2010-12-03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已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警察学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院长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担任,其他院党委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政治部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任、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监察室的所有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对象为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院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院党委定期组织自查。

    三、考核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是否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班子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能否做到每学期召集1~2次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习历届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中层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是否进行了一次专题学习;党员组织生活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是否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制订和执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制订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有无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有无设立“小金库”;是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系(部、处、室、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本系(部、处、室、馆)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湖南警察学院副处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是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   

    6.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办案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是否认真进行核查并按要求报告结果;是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发现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情况,是否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当发生严重事故时,是否能够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事故的情况、原由、责任和处理意见。

    7.召开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是否每学期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自律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8.加强行风建设的情况:本单位干部和教职工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招生和考试纪律的情况;有无乱收费的行为。

  (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党政正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

    2.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文件、规定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5.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能否对责任对象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了解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思想状况,肯定优点,批评不足;对群众反映责任对象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责任对象违纪受到查处时,能否督促责任对象配合组织调查;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能否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

    6.定期向责任人汇报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

    四、考核方法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年度考核和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自查和学院组织检查相结合,量化评估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考核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本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当年的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

    2.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

    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上级要求或学院的具体情况,学院党委每年对部分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或对某项工作、某个重点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考核或检查工作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或评议)、个别谈话及座谈会为主要形式进行。

    五、考核检查步骤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在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治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步骤是:

    1.考核对象写出当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总结,填写《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登记表》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登记表》。

    2.组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工作组到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采取听汇报、看材料、查记录、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与学院总体工作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工作组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3.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初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等级,填写考核意见。

    4.考核工作组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工作组的汇报情况研究确定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考核等级。

    (二)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

    1.学院组建考核(检查)工作组,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2.被考核(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单位或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总结自查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

    3.被考核(检查)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汇报本单位(或领导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和评议。

    4.考核(检查)工作组查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等有关资料,以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5.考核检查工作组汇总分析考核(检查)情况,填写考核意见,初定考核等级。

    6.考核(检查)工作组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检查)结果,针对被考核(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检查)工作组的情况汇报研究确定等级或考核(检查)结论。

    六、其他事项

    1.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院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院纪委组织查处。

    2.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的结果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3.每年重点考核(或专项检查)的单位和检查内容以学院党委的正式通知为准。

    4.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