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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警院党〔2010〕7号

2010-12-03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警察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明确如下:

    第一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负总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各负其责。

    第二条  学院纪委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对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学院纪委书记负责主持并组织实施。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积极支持学院纪委履行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如下:

  (一)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召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每年至少两次。

  (二)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列入学院发展规划和学院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工作,过问重大问题。

  (三)组织、督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团结带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

   (四)监督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听取他们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两次。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六)发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负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方针,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工作制度、程序和工作纪律,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建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措施和机制。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汇报,每学期至少一次。

  (四)支持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支持查处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五)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部门的新任领导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洁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发现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六)学院纪委书记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党委书记和院长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实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之间应经常沟通情况;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应向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可共同或分别向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沟通情况。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有:

  (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六条  实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的党委和纪委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

  (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规定述职述廉。

  (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报告。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受到责任追究。

 

 

 

 

 

 

 

 

 


主题词:

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班子成员  岗位责任  通知

  抄送:

院领导。                     

湖南警察学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