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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警院党〔2010〕15号

2010-12-06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已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南警察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为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方式。

(一)定期谈话。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要求,定期与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了解该单位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廉政勤政的情况,贯彻落实学院党政工作部署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是对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提出任职及廉政要求的谈话。任职谈话分院党委和部门两级,其中新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组织谈话;新任副科级、科级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和政治部组织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新的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介绍其履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三)诫勉谈话。诫免谈话是指党组织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告诫劝勉、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政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6.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问题。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情况,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要求其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4.要求谈话对象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三条 同二级机构或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进行。

第四条 定期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五条 定期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结合任职谈话进行。任职谈话应在干部任命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安排,组织部门收到谈话单后方行文任命。

第六条 建立谈话登记制度

1.定期谈话由政治部负责落实。

2.任职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落实,并安排专人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对象、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3.诫勉谈话由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落实,并派人参加做好记录。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级机构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由院纪委或政治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二级机构或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报学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由院领导按照分工,实施谈话。院纪委和政治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院党委的意见,或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领导干部的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院纪委和政治部留存。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管理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学院政治部、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各部、处、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和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