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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巡视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16-10-23

 

校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巡视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湖南警察学院巡视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认真落实省委巡视第八组反馈意见,切实整改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巡视整改责任部门(包含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以及所在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的方式,以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当经院党委或院行政讨论同意,并下发责任追究决定书。

具体追责工作由院纪委、监察室和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实施;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由院纪委、监察室会同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按照程序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院纪委、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整改责任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一)对省委巡视第八组和院党委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不到位的;

(二)制定整改方案不详细,整改目标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具体,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

(三)不认真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整改问题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整改落实进度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整改责任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二)因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巡视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故意不落实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  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并及时进行通报。

院党委巡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调度推进整改进度,并向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省委巡视组和院党委、院行政报告。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述责、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同时要根据学校绩效奖发放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