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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纪警规和工作纪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10-23

 

校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警纪警规和工作纪律的管理规定》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6年9月28日

 

 

 

湖南警察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强化日常工作纪律的督察和管理,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警,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公安厅有关纪律作风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严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无故串岗、离岗;

(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上班时间从事上网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视剧、交友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禁开会迟到、早退、打瞌睡、上网、吸烟、随意走动等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六)严格遵守着装规定,严禁违反着装规定和警容不整。

二、严格督察检查

督察检查工作由学校督察处牵头,学院纪委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参与组成联合督察检查组,对全校教职工遵守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察检查,督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作为校内绩效考核奖和教师日常考核奖发放、年度考核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处罚措施

    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警纪警规和工作纪律将严格进行处罚。

(一)建立日常督察检查通报机制。凡在日常督察检查中,被发现违反工作纪律、会场纪律和警容风纪未构成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者,一律在全校进行通报。

     (二)绩效考核处罚兑现

1、教职工个人因违反工作纪律、会场纪律和警容风纪等被通报的,视情扣相应绩效考核奖或教师日常考核奖。

各二级机构年内因教职工受通报5人次(含)以上,三级机构受通报3人次(含)以上的,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应绩效考核奖。

具体扣发标准按照学院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2、凡违反党纪政纪被通报批评者,扣发其1个月绩效考核奖或者教师日常考核奖;受行政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绩效考核奖或者教师日常考核奖;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绩效考核奖或者教师日常考核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扣发1年绩效考核奖或者教师日常考核奖。

(三)影响评优评先

1、教职工凡年内受通报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各二级机构年内因教职工受通报5人次(含)以上、三级机构受通报3人次(含)以上,取消该部门(科室)及主要负责人(科长)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违反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四、本规定由院纪委、督察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严肃警规警纪和工作纪律的管理办法》(湘警院党【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