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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湘警院党〔2011〕15号

2011-10-23

                           

    根据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湘教工委发〔201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具体是指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处室,不得担任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院党委书记、院长仍是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切实加强对分管副职的监管,强化副职的责任,做到既分权、放权,又防止监督失控。

二、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院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促使党政正职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三、工作措施

1.明确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三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学院的干部人事工作由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分管,财务、基建由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由一名副院级督导员直接向院党委负责。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院党委书记、院长仍然是学院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2.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学院的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公安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拔任免干部。学院所有干部任免、干部竞聘上岗方案和干部奖惩等事项必须提交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杜绝“一言堂”和个人说了算。

3.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年度预决算制度,严格实行经费使用报账审批程序。预算内资金2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经费支出报主管院领导和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20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经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预算外经费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20000元以内经费支出由主管院领导和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经费支出报院长审批;50000元以上经费支出,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审批。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4.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学院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院长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党委的研究决定、工作部署进行宏观管理。担任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的副院级督导员协助分管副院长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进度、质量、经费开支情况和其它有关事项,指挥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分管副院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书记、院长和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5.切实加大对“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学院成立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加强对分管副职的监督。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学院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及时查处或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三项工作的权力运行规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