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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9-12

 

 

湘教党组发〔2014〕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

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组或工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以及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教育系统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等;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

  6.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7.涉及教育系统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以厅委名义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的审定;

9.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厅党组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奖惩;

  2.省管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全省教育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教育项目的设置,教育专项的清理整合方案;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机关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机关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厅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3.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工委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议定。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厅委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处室和厅委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3.集体决策。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4.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或单位。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另外,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组、工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厅纪检组、监察室要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党组、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直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处应当视情况对贯彻本办法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第四点第四条,党组、工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成员和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1.厅委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报厅纪检组、监察室审查、备案。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