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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廉洁自律是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

2016-06-06

    顶风违纪用公款送礼应受处分

    案例

    XX同志,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X区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分管本区接待科工作期间,接待科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价值53万多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该同志对上述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构成违纪。2015年,该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第(八)项关于“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时违反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2010年准则)第六条关于“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规定,还违反了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第(八)项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的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关于“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XX同志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作出了严格规范。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比2003年条例的处理更加严厉。第九十六条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本条规定,既要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又要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本案中,XX同志直接分管接待科工作,对接待科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属于顶风违纪,还要按照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和平建设时期,还是改革开放年代,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与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心连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在党中央开展的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就把反对奢靡浪费作为重要内容,使党风、政风、民风为之一新。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是我们党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一个重要方面。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2010年准则对此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门制定下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还制定下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新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条例对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处理比2003年条例的规定更加严厉。

    XX同志作为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分管接待科工作,理应在接待工作中把好关,严格执行好中央和省委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为党的作风建设尽职尽责,但他没有做到,使所分管的单位多次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并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是一种典型的顶风违纪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应该的。

    XX同志的教训告诉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发扬“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这一优良传统和作风,把党的纪律规定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违规兼职取酬  要追究纪律责任

     案例

    XX同志,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X市规划局调研员期间,在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取酬,获利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该同志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纪所得。2015年11月,X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10年准则第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的规定。按照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依照2003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收缴该同志的违纪所得。

    对于上述“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新条例的处分规定更加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第三款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规定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退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等规定。

    该同志的违纪所得,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与2003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应当收缴。

    本案发生时间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既违反廉洁纪律,又违反组织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既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又影响社会公平竞争,还损害了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保障是由党组织来确定,不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自己想兼职获取额外利益就可以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问题,是我们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面临的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方面的党内法规。2003年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2010年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修订的准则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获取额外利益的,作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

    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的纪律,把自己所学的技术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但他违反有关规定,不仅兼职还领取报酬。从表面看是党员干部个人的事情,是一种本事和能力的体现,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兼职取酬,就是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时刻牢记个人服从组织这个原则,不要谋求法律和政策范围之外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党的纪律追究。

    利用职务影响谋私利 党的纪律不允许

    案例

    XX同志,在2004年7月至2015年任X区管委会助理调研员(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X区计划财政局局长)期间,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其工作权限范围内承揽工程,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2015年11月,X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10年准则第五条第(五)项关于“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三十八条关于“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根据2003年条例第八十二条关于“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上述行为,不仅新准则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新条例专门增加一条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应当注意的是,新条例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2003年条例的规定,更加严格具体。第一,把“以党员干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的”规定,修改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第二,把“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与“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作了具体的区分,范围更加广泛,充分体现了新条例从严的规定。

    本案发生时间和查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2003年条例及当时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默许亲属利用领导干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是一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廉洁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党员干部本人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是导致公权力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既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又严重影响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长此以往,还会削弱我们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是我们党的基本要求。2010年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新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新条例对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私利的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分规定。

    XX同志,作为管理财政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不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为亲情所累。他却明知自己的亲属利用了自己职务上影响,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承揽了工程,不制止,不纠正,这是一种典型的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XX同志的教训,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绷紧廉洁用权这根弦,防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否则,就会违反廉洁纪律,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

    相关链接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许多腐败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其根源就在于一些党组织没有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自律和担当精神,没有发挥好以上率下的带头作用。新条例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有效解决了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中原来的一些制度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追责不到位等问题。是对以往党委“全面领导责任”的细化落实,更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发展和认识深化的制度体现。

    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情况,即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如何区分三种“责任者”,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所谓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他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其为当事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他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他是对工作“应当管理”或“参与决定”的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应当注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整个条例分则关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规定有29处之多。“六大纪律”中除生活纪律没有规定外,其他都有相关的规定。其中:

    政治纪律中有3处。表现为:一是为公开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三是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组织纪律中有6处。表现为:一是党组织的违纪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形;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系列行为;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情形。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廉洁纪律中有8处。表现为:一是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第九十一条规定。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相关行为。如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系列行为,集中规定在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中。

    群众纪律中有5处。表现为:一是加重群众负担、克扣群众财物、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利益等的行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三是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四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工作纪律中有7处。表现为:一是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或者出走的情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三是不如实汇报工作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规定。四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情形。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则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条例中有上述“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表述的条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体违纪的情形。涉及相关问题时,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违反纪律,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实际定性量纪中,班子的一把手即“第一责任人”,通常在因履职不力导致集体违纪而受到追究时,往往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张泽军 李良勇 罗艳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