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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之四: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

2016-06-06

 对抗组织审查  应受纪律处分
    【案例1】
    罗XX,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任X市公安局后勤装备部政委期间,挪用公款977.24万元。2015年8月,罗XX接受市纪委调查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指使有关人员串供,并指使其妻行贿陪护人员,多次通过陪护人员传递纸条与其妻互通信息,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情节严重。2016年3月,罗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对比】
    罗XX在组织审查期间,指使与其违纪行为相关的人员串供,并指使其妻通过行贿陪护人员的方式达到其与外界互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及第(五)项“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对上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更加严格。新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这条规定是由2003年条例第二十四条发展而来的。2003年条例只把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作为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种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新条例则将其中的内容充实后单独作为一条,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的章节中。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变化说明党组织对每一位党员“对组织忠诚度”的高度重视,弥补了2003年条例中对一些明显违反党章的错误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纪律处分规定的不足。
    本案中,罗XX的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条把“对党忠诚老实”规定为党员的义务。入党誓词中也明确要求党员要“对党忠诚”。这说明,无论时代怎样变化,党员对党要忠诚老实的要求是不变的,并且越是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越应当予以突出强调。对党忠诚老实,就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这是每一名党员为人为政的基本准则。同时要求党员在接受组织审查时能够对组织忠诚坦白,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担责,改过自新,而不是采取对抗的手段对待组织审查。本案中,罗XX本应认真对待组织审查,老老实实地向组织交待违纪违法问题,但他无视党章规定、无视党的纪律,采取串供等手段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以期逃脱罪责,这就是典型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事实证明,只有主动接受组织审查,对组织忠诚坦白,才能求得组织的宽大处理,采取对抗的手段,不仅串不了供、封不了口,还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有关专家表示,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越往后执纪只会越严,那些妄图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纪律处分。
 
    不遵守政治规矩  应受纪律处分
    【案例2】
    XX同志, 2016年2月任主任科员期间,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轻信他人谣传的信息,多次通过微信发布道听途说的有关领导干部职务调整的消息,扩散面较大,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另外,XX同志还参与赌博活动。2016年3月,XX同志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级的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形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规定。XX同志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6年2月,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全党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中央纪委多次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具体要求。2003年制定的《关于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通知》,明确规定:“……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和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相反的言论,决不允许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对传播政治谣言的行为,要坚决进行斗争……”。本案中XX同志身为党员干部,应该清楚信谣、传谣、造谣就是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自觉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原则立场、观点等方面要与党中央保持同频共振。可XX同志却政治敏感性不强,政治纪律规矩意识差,轻信他人谣传的信息,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在朋友圈中发布谣传的有关领导干部任职信息,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这种不讲政治、不守规矩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分。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XX同志的深刻教训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只有深刻认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政治鉴别力,不为错误思潮左右,旗帜鲜明,把握方向,敢于同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作斗争,才能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定信仰者和坚决捍卫者。
 
    参加邪教组织,违反政治纪律
    【案例3】
    XX同志,1970年至1997年在XX钢铁厂工作。2013年8月,XX同志在他人家中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其行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2013年11月,XX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同时,2003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XX同志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新条例第五十条与2003年条例第四十九条相比,新条例处分更加严厉。新条例把“领导会道门”改为“参加会道门”的情形,强调共产党员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对党忠诚老实,不能参加任何非法组织。
    XX同志的违纪行为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党员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既是理想信念缺失的表现,也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信仰坚定是共产党员第一位的要求,这里的信仰,就是共产主义信仰。我们党一直以来重视理想信念教育,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信仰马列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号)指出:“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防止宗教的侵蚀。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共产党员理想信念缺失,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理想信念缺失,不仅会得“软骨病”,作风问题、贪污腐化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好同志”就可能蜕变为“阶下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台上坚持马列主义,暗地里烧香拜佛;有的党员干部嘴上讲马列主义头头是道,实际上却参与宗教活动,甚至是邪教组织活动。这种当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的“两面人”,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具体表现,就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XX同志作为一名有4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在退休后放松党性修养,不珍惜荣誉,在群众家中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这种行为既背离了政治信仰,又违反政治纪律,应当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诫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做到信仰始终如一、信念始终坚定,做一个真正的唯物主义者。
      【相关链接】
    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对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如1940年,毛泽东在出席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农工展览会开幕典礼时提出:“八路军有两条规矩,一条就是官兵合作,一条就是军民合作。”1975年,邓小平在《全党讲大局,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讲话中说:“值班不准喝酒,这是历来的规矩,现在也不严格执行了……必要的规章制度一定要恢复和健全,组织性纪律性一定要加强。”江泽民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我们党历来的规矩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胡锦涛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中强调:“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一身正气,严格按党的政策和规矩办事。”历史和现实证明,我们党就是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严明的纪律,从一个小党成长、发展、壮大成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的。
    虽然党中央一再强调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近年来,仍然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员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搞封官许愿、收买人心;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当老好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一些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理念信念动摇,精神上“缺钙”;一些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各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等等。
    为了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了政治纪律方面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政治纪律之所以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是因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任何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的行为,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种规定所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认识、深刻把握。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使用“纪言纪语”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具体化,凸显政治纪律的重要性。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那些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结合当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专章规定了18条对31种政治纪律作出了规定。
    第三、增加了新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反有关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这些违纪行为的设定,既是把党章对党员政治要求的具体化,又针对突出问题,更加织密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
    第四、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条例》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从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档次,以发挥党纪处分在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撰稿人/省纪委 张泽军 李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