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党风廉政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
2019年5月5日
湖南警察学院党风廉政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全体教职工党风廉政档案,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全体教职工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党风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教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教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档范围:学院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党风廉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按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党风廉政档案主要含有以下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教职工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居住、求学(含国〈境〉外)、投资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收受礼品礼金登记情况等相关情况;凡是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及处理结果;
(三)任免情况;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五)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七)涉及教职工的违纪线索与初核结果,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八)党风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九)党风廉政方面受表彰、奖励或处罚情况;
(十)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追究或组织处理的党委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十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廉政考察情况、结论及廉政评价等;
(十二)民主评议、党风廉政测评结果;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十四)师德师风失范情况;
(十五)兼职兼薪情况;
(十六)其他应纳入党风廉政档案、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党风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分析研判提供数据及材料支撑;
(二)为推荐、提拔、任用教职工提供党风廉政审查依据;
(三)为教师职称评定与评聘教师提供党风廉政审查依据;
(四)为对教职员工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五)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六)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七)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八)为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职员工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情况;
(九)为教职工出国(境)提供审核依据;
(十)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计处、教务处、评估处和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提供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有关材料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第九条 党风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依法依规、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党风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有关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
(二)党风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教职工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其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若是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三)党风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党风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档案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四)党风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十条 对党风廉政档案进行查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查阅表,严格执行查阅和使用规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一)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党风廉政档案;
(二)建立党风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对党风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党风廉政档案时,须经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查阅、使用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档案及重要材料还须报院领导审批;
(四)查阅党风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党风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
(五)党风廉政档案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党风廉政档案原件的,须报院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党风廉政档案材料,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七)查阅、借用党风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个人党风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五年。保留期满后,经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封存并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