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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8]10号

2008-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义重大。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招生公平公正,促进高校招生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察力度,促进“阳光工程”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工作,全面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和内容,全面、及时地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监督高校如实、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学校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信息。要加强对招生考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重大事项集体议事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将监督关口前移,积极协助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不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防止权力运行失控、招生行为失范问题发生,确保“阳光工程”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察工作实效。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增强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强化国家政策、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警示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二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有效纠正过错。三要重点加强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考生利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四要适应招生考试方式、管理模式的变化,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探索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五要配合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责任明确、快速处理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真正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大检查力度,落实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严防出现试题失密泄密事件,严防发生有组织的大规模群体性舞弊事件,严防高校违规录取或体制外招生,严防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大的社会影响”这四个防范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考试舞弊、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体制外违规招生和中介招生诈骗等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进行查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高考的公信力。对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四、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监察工作水平。各级教育监察工作人员要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加强学习,熟悉并掌握国家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和探索与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相适应的监督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监督工作能力。要做到明确职责,敢于监督;准确定位,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察工作成效。在监督工作中,要做到严格自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树立招生监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三日